(2011年制定,2016年12月19日第四届教指委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学位2011[65]号)文件精神,结合农业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实际,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全国农业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农业教指委)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领导下的专业组织。
第三条 农业教指委主要工作职责是从事农业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研究、指导、评估、认证和咨询等工作。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四条 全国农业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秘书处是农业教指委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完成农业教指委和主任委员交办的具体工作,以及有关教育、人力资源及农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秘书处设立秘书处主任,协助秘书长开展秘书处日常工作和负责处务会议。
第五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农业教指委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常设和非常设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包括发展规划与战略研究、质量监督与检查、培养体系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在农业教指委全体大会休会期间专门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并应就工作情况向全体大会报告。专门工作委员会实行专家组组长负责制,原则上应由农业教指委委员担任组长和成员,可吸收教育和产业部门的专家参加。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如下:
1)发展规划与战略研究:监测、分析和研究农业专业学位教育发展状况,教育质量、社会需求;研究制订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根据农业专业学位发展需求,提出领域调整、设置方案建议;指导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推动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的衔接;全国农业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信息收集和统计分析;负责对教指委秘书处及领域分委员会有关工作的指导。
2)质量监督与检查:制定农业硕士授予基本要求、农业硕士评估标准、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等教育标准;组织开展农业硕士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合格评估等评估工作;开展质量跟踪调查工作;研究探索农业硕士质量认证。
3)培养体系建设:制订和修订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推进农业专业学位公共课程与领域主干课程的改革与建设;推进案例教学和案例库建设;农业专业学位实践教育联合培养示范基地建设;强化导师队伍建设。
4)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国外农业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为我国专业学位教育提供借鉴;建立农业硕士教育培养与质量保障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机制;探索中外联合培养农业硕士研究生的途径。
第六条 培养领域分委员会。在农业专业学位每个领域设置分委员会。负责对相关专业培养领域的培养方案、课程与教材建设、师资培训、论文评价、产业服务等工作给予指导,对本培养领域各培养单位培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等。每个领域分委员会一般由15-25名专家组成,应有农业教指委委员参加,设专家组组长1名;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组长若干名。分委员会的成立与换届由秘书处指导执行,并由农业教指委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第七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领域分委员会成员所在单位,应支持有关工作的开展,并在经费、人员及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农业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标准的制定、组织建设、领域设置与调整、教学改革与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与有关主管部门的协调、教育评估与教育研究等重大活动的决策,由农业教指委全体会议决定,必要时可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集体决定。
第九条 经农业教指委全体会议决策后的活动以及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交办的工作,由秘书处协调组织实施。
第十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培养领域分委员会,在农业教指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专家组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重要工作由秘书处处务会议民主决策,参加处务会议成员为秘书长、秘书处主任及挂靠单位研究生院相关处(室)负责人。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农业教指委会议主要包括:全体委员会议、专题工作会议、培养单位工作会议、领域工作会议和秘书处会议等。
第十三条 农业教指委全体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农业教指委全体委员会议的议题一般包括:学习和传达上级主管部门会议或文件精神,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含发展规划),审议重要活动(包括招生、培养、论文或专题报告、评估与检查、专项建设、交流与合作、教育研究等)的工作计划与行动方案,审议秘书处工作计划及财务工作报告等。
第十四条 农业教指委全体委员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的确定由秘书处提出初步意向,经副主任委员初审后,上报主任委员审批。农业教指委全体委员会议应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或者委托秘书长主持。
第十五条 农业教指委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的1/2以上(含1/2)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对需要表决的议题,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经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到会委员数的2/3方为通过。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会时,必要时可委托所在单位的代表参加会议各项议题的讨论,但不参加重要事项的表决。
第十六条 根据农业教指委各项具体工作需要,可召开专题工作会议。专题工作会议一般由专门工作委员会组长或秘书长或秘书处主任主持,在秘书处的配合下召开。
第十七条 培养领域工作会议由相关领域分委员会专家组组长主持召开,一般每年应召开一次领域分委员会全体专家会议。
第十八条 每1-2年召开一次培养单位工作会议,传达上级主管部门会议或文件精神,介绍农业教指委的阶段性工作,交流培养单位的经验体会,研究探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培养单位工作会议一般由秘书长主持。根据农科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培养单位工作会议可与其他涉农专业学位或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的相关会议联合召开。
第十九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召开若干工作会议和处务会议,一般由秘书长或由秘书处主任主持召开。
第五章 文件管理
第二十条 秘书处负责农业教指委的文件管理,对有关文件、会议、重要事件等材料建立档案,长期保存。秘书处应通过简报、文件、刊物等形式,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农业教指委、专家组成员和培养单位的信息交流,积极指导各培养单位的培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农业教指委的文件包括:上级主管部门的来文、主任及副主任委员批示意见、农业教指委及秘书处的发文、培养单位及其他合作单位的来文等。
1、对上级主管部门的来文,秘书处应根据工作要求及时转发到农业教指委委员、专家组成员及各培养单位;
2、农业教指委及秘书处对工作、活动等实行发文制度。重要工作与活动由农业教指委发文,日常工作与活动由秘书处发文,秘书处重要工作与活动由秘书处送主任委员签报请示意见;发文的编号办法为:农业教指委[年度]顺序号、农业教指委秘[年度]顺序号,两文的顺序号单独编排;重要文件应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含教育及相关行业部委等)。
3、对培养单位及其他合作单位的来文,秘书处应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网站建设
第二十二条 农业教指委建立专门的网站,介绍、宣传农业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活动,扩大农业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专门网站的内容应主要包括:本专业学位教育的基本情况、文件汇编、重要活动介绍、会议通知、调研报告、培养单位的链接;部分评估、评审和检查活动的网上操作;有选择的优秀毕业生事迹及优秀学位论文(或专题报告)宣传等。为方便本专业学位的国际交流,网站上对本专业学位的基本情况介绍等内容应逐步设置英文版。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负责农业教指委的网站建设与维护。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1、有关部门的专项拨款;
2、农业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应缴纳的工作经费(公共活动费),收费标准由教指委全体会议确定;
3、有关培训、咨询和出版等方面的收入;
4、国内外机构和个人的资助、赞助。
第二十六条 经费管理
1、农业教指委(农业专业学位工作委员会)的经费由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秘书处负责管理,并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2、秘书处每年向农业教指委全体会议报告年度经费收支的预算与结算情况,由农业教指委全体会议审议,并接受各培养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经费主要用途
1、各类会议的会务费;
2、各类评估、评审、检查等活动的专家费;
3、教材(含案例)、课程、师资培训等专项建设资助;
4、各类评优奖励;
5、各培养领域协作组的活动费及专项教育研究课题经费;
6、秘书处日常办公经费(含办公用品购置、网站建设、差旅费、专兼职人员津贴、接待费、挂靠单位的管理费等);
7、各类会议的交通费用原则上由会议代表所在单位支付,特殊情况可向秘书处申请解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由全国农业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自全国农业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